日前,山西省人民政府发布《山西省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6章77条,以问题为导向,力推煤炭资源市场化配置,确定以招拍挂方式为主配置煤炭资源,严格限制协议出让;结合山西实际,在明确矿业权人权利、创新资质管理、实行矿业权出让总量控制等方面实现了多个全国首创。
《办法》明确,煤炭资源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勘查区块范围内,勘查煤炭资源及其共伴生资源的权利;煤炭资源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内,开采煤炭资源及其共伴生资源和获得所采出的煤炭及其共伴生资源矿产品的权利。这一概念的厘清,明确了矿业权人可以勘查开采共伴生资源,突出了权利特色。
《办法》规定,煤炭资源探矿权人应是事业法人或企业法人,煤炭资源采矿权人应是企业法人;企业法人取得采矿权后,建设运营煤矿需取得相应资质,符合相关规定。这一资质管理创新,将煤炭资源配置需具备的资质与煤矿企业经营资质分开,解决了市场主体平等参与问题,开放了市场。
《办法》规定,实行产业规划、政策指导下的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年度总量控制制度,年度出让总量向社会公布,煤炭资源矿业权年度出让总量可以为零。新设煤炭资源矿业权前,应在矿区所在地发布公告,征求矿区所在地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和当地居民的意见,以保障民生、保护环境。协议出让也要按国家对竞价出让的要求公开有关内容;投标资质审查委员会、拍卖资质审查委员会、会议研究等参加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办法》针对矿业权二级市场提出了更具操作性的要求。实行负面清单制度,列举了煤炭资源矿业权不得转让的情形;明确矿业权人可以抵押煤炭资源矿业权,拓宽了矿业权人的权益空间,为矿业权人融资开辟了新路;规定在国家批准后,实行煤炭资源矿业权转让特别收益金制度,限制超额利润。
在监督管理方面,《办法》推行黑名单制度,规定了中标人、竞得人或申请人不按规定履行义务的,三年内不得参加山西省煤炭资源矿业权公开竞价出让或提出协议出让申请。
据了解,针对“一煤独大”的经济形态,2014年9月以来,山西省紧紧抓住煤炭这一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牛鼻子”,着力深化煤炭管理体制改革。2014年,山西省在全国率先开展了煤炭领域清费立税改革,实施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2015年以来,着力加强煤炭改革制度建设。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厅长许大纯表示,《办法》作为煤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程中的重要一环,对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以及经济“去产能”、“降成本”,将产生积极影响。同时,山西此举也志在为我国能源和矿产资源领域改革探路,积累实践经验。